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億九千一百三十四萬三百三十三‧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五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