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請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