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原告子○○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
己○○丙○○丁○○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寅○○被告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庚○○
甲○○丑○○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