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王景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即 王景星 )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即王景星)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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