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五號
原告原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 被告合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
貳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