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麗方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民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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