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代理人 林崇義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履行債務,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以附件之信函送達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催告函一件、掛號信封及回執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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