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陳儀芳
被 告 廖峻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