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卓志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8月2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533382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卓志鳳加暴行於人,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19日15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85度C咖啡店」。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 何吳美雲 臉頰,加暴
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何吳美雲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畫面附卷可證。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