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傑
被 告 林穎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33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8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