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黄君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
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