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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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90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鼎大三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3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