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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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1081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