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 方鳳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㈦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㈧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㈡、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請提出以聲請人、配偶及所有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㈤、聲請人配偶94、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現任職單位之在職及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勞健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均附正本)。
㈦、分別陳報聲請人所有子女目前工作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地址、月收入狀況。
㈧、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㈨、請釋明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成年之子女)每月支出於聲請人之扶養費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參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例核實陳報)
㈩、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請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