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2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佳田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
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丙○○前因房屋仲介一事,彼此間有金錢糾紛。乙○○於民國97年5月21日15時10分許,與丁○○相約至臺中市○○區○○里○○○街○○號「青雲道大樓」參觀房屋後,回到1樓大廳時,遇該大樓住戶丙○○牽腳踏車要外出,乙○○接觸到丙○○之身體後,竟以加害身體之事,對丙○○恫稱:你給我小心一點等語,致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安全於丙○○。2人旋各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相互拉扯,致被告丙○○受有左手前臂、胸部挫傷、抓傷之傷害;乙○○受有兩手前臂、胸部多處挫傷、抓傷之傷害。而乙○○之衣服遭撕毀,丙○○之上衣鈕扣亦掉落(傷害及毀損部分,業經丙○○及乙○○各自撤回告訴,經本院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丁○○及該社區經理己○○勸阻2人分開後,丙○○心有不甘,竟以加害身體之事,對乙○○恫稱: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等語,致使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安全於乙○○。嗣經警接獲報案,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丙○○訴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被告乙○○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丙○○、戊○○、丁○○及己○○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查無任何法律規定有得為證據之例外事由,復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無證據能力(詳本院卷15頁)。依上開說明,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併此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坦承於上揭時、地,與證人丙○○發生爭執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丙○○牽腳踏車,我剛好要把鑰匙還給主委,在那裡遇到,丙○○先推我一把,叫我出去,我沒有恐嚇丙○○,是丙○○自己編出來的云云(詳本院卷14頁)。惟查:
㈠被告乙○○於「青雲道」大廳以恐嚇言語,對證人丙○○恫
稱:「你給我小心一點」之事實,業據證人丙○○於本院證稱:我牽腳踏車要過去,因為前面有地毯,我繞過地毯往左邊要過去時,乙○○就刻意從右前方靠過來擋在前面,不讓我過去,就順勢打了我右胸口一下,並用台語說:「你給我小心一點」。我就大叫說:你給我出去。…我會害怕等語甚詳(詳本院卷55頁)。此外,該大樓大廳設有監視錄影器,除證人丙○○牽腳踏車與被告乙○○偶遇,並發生拉扯之情節,因拍攝角度問題,未能拍到外,其餘衝突過程均經監視錄影器錄下。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內容詳如附件所示。依附件㈠⒈至⒍、㈠⒈至⒏所示之連續衝突過程,足見被告乙○○曾二度欲拿大廳茶几上之物品,而分經證人丁○○及己○○取走,避免爭端擴大。另被告乙○○與證人丙○○亦曾在大廳櫃檯前,以雙手相互拉扯(詳附件㈠⒍),並多次相互伸手指向對方,並以言語交鋒,益證被告乙○○與證人丙○○之衝突,並非僅止於監視錄影器未能拍攝之部分,於大廳中仍繼續衝突。而雙方若僅在監視錄影器未能拍攝到之處,有擦身而過之偶遇,當不致產生如此衝突。是證人丙○○於本院證稱其遭被告乙○○恐嚇一節,應與事理無違,堪可採信。至於被告乙○○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沒有對丙○○講恐嚇的話云云(詳偵卷9頁),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另⒈證人丁○○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沒有聽到乙○○對
丙○○說出門小心一點等語(詳偵卷20頁);復於本院證稱:丙○○…對著乙○○說你給我出去,乙○○回說我為什麼要出去,我是跟著住戶來的,其餘的話我不記得了。…我沒有聽到乙○○對丙○○講什麼恐嚇的話。…(問:有沒有辦法確定乙○○沒有對丙○○講恐嚇的話?)沒聽到就是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詳本院卷48、49頁);⒉證人己○○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沒有聽到丙○○與乙○○相互恐嚇的話等語(詳偵卷19頁);⒊證人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有無聽到他們相互恐嚇叫對方小心一點?)我沒有仔細聽到等語(詳偵卷33頁)。足見,證人丁○○、己○○及戊○○均證述未能聽見被告乙○○是否對證人丙○○為恐嚇言語,而非證述被告乙○○未對證人丙○○為上開犯行。是上開三位證人之證言,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㈢至於證人丙○○於本院證稱:我怕乙○○進入我們的社區威
脅到我及我家人的身體安危。我會害怕影響我補習班的學生,怕連累我的學生。乙○○說你給我小心一點,沒有說你及你老婆要小心一點。也沒有說你的學生給我小心一點等語(詳本院卷55頁)。然被告乙○○係以「你給我小心一點」恫嚇證人丙○○,而未提及證人丙○○之家人或補習班學生,縱證人丙○○主觀上擔心其家人及補習班學生之安危,仍係其內心對於被告乙○○恐嚇言語之延伸想法,仍非在被告乙○○恫嚇範圍內。被告乙○○上開恐嚇言語之對象,自不包括證人丙○○之家人及補習班學生,併此說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乙○○與證人丙○○間固有金錢糾紛,但仍應平心靜氣處理,竟於上揭時、地,偶遇丙○○後,出言恫嚇丙○○,及嗣後未為其他積極侵害性行為,暨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被告丙○○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乙○○、戊○○、丁○○及己○○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查無任何法律規定有得為證據之例外事由,復經被告丙○○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無證據能力(詳本院卷15頁)。依上開說明,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併此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坦承於上揭時、地,與證人乙○○發生爭執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沒有恐嚇乙○○云云。惟查:
㈠被告丙○○於「青雲道」大廳處,以恐嚇言語,對證人乙○
○恫稱:「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之事實,業據證人乙○○於本院證稱:丙○○抓住我,把我的衣服都扯爛了,還要我出去,並且說要報警,我就打電話報警,丙○○很大聲對我說,「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當時丙○○面對著我,站在比較靠近電梯的位置,丁○○站在旁邊。丙○○說這句話時會害怕,怕丙○○又傷害我等語(詳本院卷53頁),經核與證人丁○○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丙○○對乙○○說:「不要讓我在社區碰到你,給我小心一點」等語(詳偵卷20頁);復於本院證稱:97年5月2日丙○○與乙○○發生爭執時在場,聽到丙○○向乙○○說:「你如果大樓或外面被我看到,你要小心點」。…至於丙○○是說:在大樓裡面要給我小心一點,還是說出去給我碰到要小心一點,我已經忘記。但是我確定丙○○有指著乙○○說要小心一點等語大致相符(詳本院卷48頁)。而參酌附件㈠⒍至⒏所示連續衝突過程,被告丙○○與證人乙○○相互拉扯,並強力拉扯證人乙○○,足認被告丙○○於衝突發生過程中,情緒顯非處於平靜狀態。另被告丙○○與證人乙○○亦曾在大廳櫃檯前,以雙手相互拉扯對方(詳附件㈠⒍),並多次相互伸手指向對方,以言語交鋒,益證被告丙○○與證人乙○○之衝突,並非僅止於監視錄影器未能拍攝之部分,於大廳中仍繼續衝突。而雙方若僅在監視錄影器未能拍攝到之處,有擦身而過之偶遇,當不致產生如此衝突。是證人乙○○於本院證稱其遭被告丙○○恐嚇一節,應與事理無違,堪可採信。另證人丁○○所述之恐嚇言語,固然有「不要讓我在社區碰到你,給我小心一點」及「你如果大樓或外面被我看到,你要小心點」之歧異,且與證人乙○○所證其遭恐嚇之言語為「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不同。然證人丁○○並非受恐嚇之人,其於被告丙○○與證人乙○○衝突過程中,多處於勸架地位,實難苛求證人丁○○仔細聽聞被告丙○○之恐嚇言語,並予以牢記後,以便日後在法庭中為一致之陳述。是證人丁○○上開證言,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此外,證人乙○○係直接受被告丙○○恐嚇之人,其對於恐嚇內容之記憶,必定較證人丁○○清晰。因此,被告丙○○顯係以「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言語,恫嚇證人乙○○甚明。至於被告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辯稱:未對乙○○恐嚇云云(詳警卷3頁,偵卷9頁),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另⒈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丙○○對乙○○恐嚇時,警察
已經到了,警察當時在靠近櫃檯那邊,因為當時丙○○及乙○○爭執非常大聲,互相叫罵等語(詳本院卷48頁);⒉證人己○○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沒有聽到丙○○與乙○○相互恐嚇的話等語(詳偵卷19頁);復於本院證稱:我聽到丙○○對乙○○說你為什麼在這裡。但沒有聽到丙○○說出去給我小心一點,所謂「沒有」,是指無法確認乙○○是否有對丙○○說要小心一點等語(詳本院卷50頁);⒊證人戊○○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有無聽到他們相互恐嚇叫對方小心一點?)我沒有仔細聽到等語(詳偵卷33頁);復於本院證稱:沒有聽到丙○○說以後讓我看到你出現在這個社區,就給我小心一點。我不確定丙○○有沒有說對乙○○恐嚇的話,因為我在櫃檯與廠商對談,所以我沒有在聽他們2人的對話等語(詳本院卷51頁)。足見,證人丁○○、己○○及戊○○均證述未能聽見被告丙○○是否對證人乙○○為恐嚇言語,而非證述被告丙○○未對證人乙○○為上開犯行。是上開三位證人之證言,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
㈢至於證人乙○○於本院證稱:我怕自由受到妨害云云(詳本
院卷54頁)。然被告丙○○係以「如果你以後在社區被我遇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恫嚇證人乙○○,而未提及證人乙○○之自由,縱證人乙○○主觀上認已危害其自由,仍係其內心對於被告丙○○恐嚇言語之延伸想法,而非在被告丙○○恫嚇範圍內。是被告丙○○未以加害自由之事恐嚇證人乙○○,併此說明。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丙○○與乙○○間固有金錢糾紛,且遭乙○○以言語恫嚇後,仍應平心靜氣處理糾紛,竟仍於上揭時、地,出言恫嚇乙○○,及嗣後未為其他積極侵害性行為,暨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附件:錄影光碟勘驗筆錄
一、編號(4)之監視錄影光碟:㈠檔案一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拍攝電梯內畫面,總長度共3分54秒。
⒉光碟時間:00:07:丙○○獨自進入電梯。
⒊光碟時間:01:19:丙○○步出電梯。
⒋光碟時間:03:14:乙○○與丁○○步入電梯。
⒌光碟時間:03:35:乙○○與丁○○步出電梯。
⒍以下無與本案相關之內容。
㈡檔案二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拍攝電梯內畫面,總長度共3分52秒。
⒉光碟時間:00:43:丁○○、乙○○及一名制服警員依序進入電梯,乙○○赤裸上身,手上拿著紅色衣服。
⒊光碟時間:01:00:丁○○、乙○○及一名制服警員依序步出電梯。
⒋光碟時間:03:23:一名制服警員步入電梯。
⒌光碟時間:03:38:一名制服警員步出電梯。
⒍以下無與本案相關之內容。
二、編號(5)之監視錄影光碟:㈠檔案一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拍攝大廳沙發處,總長度共4分54秒。
⒉光碟時間:01:25:乙○○赤裸上身,至大廳茶几上,以右手取走放置在茶几上的圓形物品。
⒊光碟時間:01:29:丁○○以雙手拿上開圓形物品,放在茶几上後,馬上往左方移動,消失在畫面中。
⒋光碟時間:01:43至01:45:乙○○赤裸上身從畫面下方出
現,丁○○亦從畫面下方出現,丙○○則從畫面左方出現。從43秒至45秒的連續動作觀看,可以看出乙○○與丙○○在相互拉扯,而丁○○從中勸阻。
⒌光碟時間:01:46至01:48:乙○○走至茶几處,要拿茶几
上的圓形物品,而丙○○也出手要拿該物品,嗣後遭己○○拿走,丁○○仍從中勸阻。
⒍光碟時間:01:49至02:08:乙○○與丙○○在此段時間中
,【相互伸出右手指對方】(畫面中看不出來二人嘴部有無動作,且畫面亦無錄音),而丁○○仍繼續阻隔在二人之中,勸阻雙方。
⒎光碟時間:02:09:乙○○、丙○○及丁○○三人均往左消失在畫面中。
⒏光碟時間:02:27:乙○○獨自從畫面左方出現,坐在畫面上方的沙發上。
⒐光碟時間:02:35至02:40:【丙○○走到乙○○身旁,雙
手拉住乙○○右手,要將乙○○從沙發上拉起。從35秒至40秒連續畫面觀看,乙○○從沙發上被拉起來站立後,有遭丙○○強力從站立處往畫面左方拉的情形】,於40秒時,丙○○與乙○○均消失在畫面,此時己○○站在畫面下方觀看。⒑光碟時間:03:11至03:17:乙○○赤裸上身,從畫面右下
方出現,走至畫面中間沙發處,站著講行動電話,講到28秒時結束。
⒒光碟時間:03:29至03:33:乙○○左手放下行動電話,右
手伸直比向畫面左方。至33秒時,仍以右手伸直,往畫面左方走去,後來走到畫面中間一人座沙發處,於35秒時坐下。
光碟時間:03:45:丙○○從畫面左下方出現,於46秒往畫面下方消失,乙○○起身往丙○○離去方向看。
⒔光碟時間:03:51:丙○○從畫面左下角出現,走至乙○○
坐的沙發處,與乙○○有交談動作,55秒時,【丙○○又伸出右手,比乙○○方向後】,馬上往畫面左方離去。【乙○○仍坐在該沙發上,不斷伸出左右手,有與不在畫面中人物交談的動作】。
光碟時間:04:28:丁○○從畫面左方出現,於32秒時,丙
○○隨即也從畫面左方出現,丁○○在丙○○與乙○○中間。己○○於34秒時,從畫面下方出現。至42秒時,丙○○仍與乙○○有交談的動作,而丁○○仍站在旁邊,另外己○○也從畫面下方,走到乙○○左側。於46秒時,丙○○自行往畫面左方走去,丁○○也走在丙○○後面,消失在畫面左方。己○○則站在乙○○左側,直到檔案結束。
㈡檔案二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拍攝大廳沙發處,延續檔案一的畫面繼續開始,總長度共5分。
⒉光碟時間:00:01至00:08:乙○○仍坐在沙發上,己○○
仍站在乙○○左側,己○○於8秒時,往畫面下方走去,消失在畫面中。
⒊光碟時間:00:17:丁○○從畫面下方出現,走到乙○○旁
邊,與乙○○說話,至01:33秒時離開,乙○○仍坐在沙發上。
⒋光碟時間:01:03:從33秒至此為止,乙○○仍坐在沙發上
,而33秒時,丙○○從畫面左方出現,走至乙○○左側,有與乙○○交談的動作。【雙方都有伸出右手比對方的動作】。直至01:11秒時,丁○○從畫面下方走到丙○○與乙○○中間後,丙○○始往畫面左方走去。
⒌光碟時間:01:36:從33秒至36秒的連續畫面觀看,乙○○
均有講話的動作,丙○○於36秒時,又從畫面左方走到乙○○坐的沙發前面。至46秒時丙○○從畫面左下方離去為止,【2人均有以右手互指交談的動作】。至55秒前,丙○○往來在附近走動,於55秒時,又走到乙○○的沙發前,與乙○○交談。至02:08時,又往畫面左方離去。
⒍光碟時間:04:59:此段時間乙○○均坐在沙發上,有與大廳內的人交談的動作。
㈢檔案三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拍攝大廳沙發處,延續檔案二的畫面繼續開始,總長度共4分58秒。
⒉畫面全程除於⑴丁○○於45秒時,從畫面左方出現,與乙○
○交談,於48秒消失在畫面;⑵乙○○於02:36起身活動,於03:01又坐回沙發上以外,並且乙○○不時有以伸出右手與大廳內相關人交談外,其餘時間乙○○均坐在沙發上。
三、編號(7)之監視錄影光碟:㈠檔案一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從櫃檯後方拍攝大廳,總長度共4分49秒。⒉光碟時間:01:00:丙○○牽腳踏車,從畫面右方走到左方,後面跟著戊○○。
⒊光碟時間:01:14:戊○○往右方走去,丙○○從畫面左方出現,面對畫面左方,但身體是往畫面右方移動。
⒋光碟時間:01:17:丙○○再往畫面左方移動,乙○○從畫面左方出現,已經赤裸上身。
⒌光碟時間:01:18:乙○○走到大廳茶几處,拿起茶几上的圓形物品,丙○○則站在畫面左側,丁○○在二人中間。
⒍光碟時間:01:19:丁○○將乙○○手上的圓形物品拿過去
,要放在茶几上。另外乙○○則往畫面左方,走到丙○○面前,【二人均伸出雙手,相互拉扯】,於30秒時,從畫面左方一直拉扯到畫面下方大廳櫃檯前,丁○○則在二人中間勸阻。己○○也在大廳內走動,並於33秒左右,加入勸阻。⒎光碟時間:01:41:乙○○又走到茶几處,要拿圓形物品,
丁○○及丙○○也走到茶几處,另外己○○則站在三人的左方(細節同編號(5)檔案一⒌部分),於46秒時,伺機將圓形物品拿走,交由櫃檯內的戊○○保管。此時丙○○與乙○○仍在沙發處,看起來有以言語對話的情形,交談過程中,【雙方不時以右手互指對方】,而丁○○仍在二人中間勸阻,直到02:23,丙○○往下面下方櫃檯走去,乙○○坐在畫面上方沙發處。
⒏光碟時間:02:30:丙○○往畫面上方走去,走到乙○○面
前,看起來有以言語對話的情形,35秒時,【丙○○有強力拉扯乙○○之情形】,且經丙○○拉扯後,乙○○從丙○○的左方,移動到右方,而丁○○則立於二人中間,三人往畫面左方移動,於42秒時消失在畫面左方。
⒐光碟時間:02:50:乙○○先從畫面左方出現,往畫面右方
走去,丙○○及丁○○則從畫面左方出現,往畫面上方走去。直至57秒時,乙○○消失在畫面右方,丙○○則往大廳櫃檯方向走去,並站在櫃檯前。丁○○站在丙○○前面。
⒑光碟時間:03:15:乙○○走到畫面上方沙發位置,丙○○
則走進櫃檯內。26秒時,丙○○走出櫃檯,往畫面左方走去。28秒時,【乙○○往畫面中間走去,並以右手比往丙○○的方向】。
⒒光碟時間:03:32:乙○○坐在單人座沙發上,丙○○從畫
面右方出現,在大廳內走動,丁○○則在丙○○附近。於49秒時,丙○○走到乙○○左側,與乙○○有以言詞交談的情形。於53秒時,丙○○轉身往後走,站立在大廳處,與乙○○二人有交談的動作,【二人均有以右手比對方的方式,並有以言詞交談的動作】。至04:01秒時,丙○○與丁○○均走到櫃檯前。至23秒時,丙○○均在大廳內走動。
⒓光碟時間:04:24:丙○○走到乙○○左側,並與乙○○有
以言詞交談的情形。丁○○亦在附近。而己○○於33秒時,亦走到乙○○左側。丙○○於44秒時,轉身往畫面左方走去,消失在畫面中。
㈡檔案二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從櫃檯後方拍攝大廳,總長度共4分59秒。⒉光碟時間:00:01:丙○○從畫面左方走出,走到櫃檯前面
,並在大廳內走動,於15秒時消失在畫面左側,乙○○仍坐在沙發上。
⒊光碟時間:00:41:丙○○從畫面左側出現,走到櫃檯附近
,停留在櫃檯前,於1分3秒時,又走到乙○○左側,與乙○○有類似以言語交談的動作,丁○○於12秒時,走到沙發附近,丙○○則轉身又往畫面左側走去。18秒時,丙○○與丁○○都走到櫃檯前,並在櫃檯前走動。
⒋光碟時間:01:34:【丙○○走到乙○○所坐沙發前,與乙
○○有類似交談的動作,二人均有以右手指向對方的動作】,至2分17秒止,丙○○在大廳內走動,並與乙○○二人均有以右手相互指對方的動作,於17秒時,丙○○走到櫃檯前。50秒時,丙○○往畫面左方走去。於3分10秒時,消失在畫面左方。直到本檔案結束為止,丙○○均未再出現於畫面中,而乙○○仍坐在沙發上。
㈢檔案三部分:
⒈監視錄影畫面係從櫃檯後方拍攝大廳,總長度共4分59秒。⒉光碟時間:00:01:乙○○仍坐在沙發上,且畫面係延續檔案二繼續。
⒊光碟時間:00:22:乙○○坐在沙發上,仍又以右手比向畫
面左方,而丁○○則走向乙○○處,有勸阻的動作。至1分32秒止,丁○○則在大廳內走動,而乙○○仍坐在沙發上,但有伸直右手或左手比劃的動作。
⒋光碟時間:02:21:丁○○與己○○從畫面右方出現,走到
櫃檯前。40秒時,乙○○起身活動身體,畫面左方走去,於50秒時,消失在畫面左方。54秒時,乙○○再從畫面左方出現,往沙發方向走去,於3分1秒時坐回沙發位置。至40秒止,乙○○均獨自坐在沙發上。
⒌光碟時間:03:41:畫面左方出現二名身穿淺藍色上衣的男
子(類似警員人員)與丁○○。該二名類似保全人員站在大廳與丁○○交談,己○○與戊○○也站在大廳內。於47秒時丙○○從畫面左方出現,走到保全附近。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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