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8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萬啟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萬啟亮正確地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