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林芷筠 被告 籃翊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