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春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昌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 林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訟爭不動產週邊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以供重新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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