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蒼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蒼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