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萬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100年2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232,539元未給付,其中120,163元為消費款;112,37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0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