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盈彤林筱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依約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且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繳納,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延滯利息改依年息20%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2,822元整,及自9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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