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築地美國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希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92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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