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周景華 債務人 張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周景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張麗芳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①(下同)2,400,000元②400,000元③3,600,000元④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分別為:民國132年7月18日、135年1月18日、136年9月11日、136年9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張麗芳分別於102年7月23日、105年1月13日、106
年8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③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8月8日②125年1月25日③126年9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4,758,7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欠款證明、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3份及增補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各4份、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債務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相對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大忠││62│4495.70│0000000分之│││││││││340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03│臺中市大里區大│019層RC鋼筋混凝│二層83.62│陽台10.93│全部││││忠段62地號│土造、集合住宅│合計83.62│雨遮4.15││││├───────┤│││││││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276號2樓││││││││之5│││││├─┴──┴───────┴────────┴──────┴─────┴────┤│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205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