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一二號
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步樑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件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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