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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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八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陸佰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整,其中被上訴人甲○○、乙○○、丙○○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参仟零壹拾元整,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参拾元整,另上訴人丁○○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萬参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整,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零玖拾貳元伍角整,除被上訴人甲○○、乙○○、丙○○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上訴人丁○○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外,餘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被上訴人甲○○、乙○○、丙○○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参佰伍拾玖元,上訴人丁○○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参拾元伍角,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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