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一年度執更子字第一二九九號執行懲治盜匪條例罪殘刑二年一日,有該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丙○玲子執更001299字第0910058955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張瑛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