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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