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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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盧榮輝 原告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盧榮輝原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龔邦泰 原告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王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 律師
曾至楷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陳耀祥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閻立泰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輔助參加人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侯志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