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妙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其他優惠及費用明細。(貴公司民國109年11月18日補正狀未附,又貴公司109年11月18日補正狀除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外,尚有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如貴公司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一併請求,請更正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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