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李運華 被告 李勝毓
李政達 吳淑娟 許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94
6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萬6,932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萬6,
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