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