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電磁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告訴人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 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婕妤 律師被告 李忠哲
陳世欣 王裕衡 吳承恩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交付電磁紀錄,本院於109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9及附表六編號23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五編號9及附表六編號23內之記載,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內所示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欄位│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附表五│VIVI│VM││編號9│││├───┼───┼──────┤│附表六│VMP│MVP││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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