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亞漢科技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鄒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