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請求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7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