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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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發票金額與本票金額不符,請補正確本票金額。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