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1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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