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2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國字第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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