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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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

原告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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