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
原告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