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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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程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麗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本院就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