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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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邱崑寶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何三坤三泰農業資材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附帶上訴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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