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重仁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壬○○、乙○○、癸○○、戊○○、丁○○、辰○○、辛○○、己○○、庚○○、卯○○、寅○○、巳○○○、子○○、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