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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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零點壹伍公克(驗後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一五公克)乃被告甲○○於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三號案件查扣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