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右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巨蓉 上列當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等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2,600萬9,35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3萬8,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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