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涴淩 (原名 莊惠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攜帶如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開庭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列表陳明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二)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父母部分)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
四、受聲請人扶養人之勞健保、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稱已於101年2月已獲得工作機會,應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及有無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膳食、住宿。又聲請人倘有其他收入,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人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暨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更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