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 林珮綺 被告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938,37
0元,應繳裁判費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5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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