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複代理人 潘欣榮
黃增玲
參加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上訴人右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巨蓉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洪龍華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並應由取得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此從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規定觀之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曾竹生 ,嗣經變更為洪龍華,有人事令函在卷可稽,並經洪龍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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