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聲請人 吳天賜
即國春水產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8年6月2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前次展期為102年6月25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