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上訴人 蔣家豪 法定代理人 蔣清登
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