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右昇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9,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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