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其於95年10月5日提款25,000元係因親友調借,請詳細說明該金額的流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二、又聲請人主張其於95年10月4日匯款789,537元於配偶存簿中,用以繳付保險費、償還汽車貸款、及配偶回大陸省親費用,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支付保險金究為多少?觀諸聲請人配偶之財產歸屬清單其配偶名下並無財產,為何需要償還汽車貸款?償還之金額又為多少?省親的費用又為多少?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其配偶打工收入約為18,000元,請陳明其自何時開始打工,並提供薪資轉帳存摺或系公司開立收入證明書以資證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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